跳到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經濟部

首頁 新聞與公告 訊息公告
:::
訊息公告
2025-04-28 17:17
國際貿易署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8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點閱數:462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45020053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8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為期3年(自107年7月19日實施臨時性防衛措施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歐盟110年6月25日公告延長實施防衛措施至113年6月30日,並於113年6月25日再度公告延長至115年6月30日,對其中7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品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第8期產證。本公告實施後,倘歐盟修正防衛措施執行方式,由鋼鐵公會依實際情形調整以作因應。

三、旨揭貨品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7類鋼鐵產品之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詳如附件2。

(二)核配方式:

1、出口實績配額:

(1)111年至113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3),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4) 於114年4月30日中午12時前(含)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14年5月1日起申請使用。

(2)獲配配額廠商得於115年1月30日前(含)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5)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獲配配額廠商及受讓廠商未於115年1月30日前(含)申請利用之配額,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15年1月30日前(含)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6)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並應於115年3月2日 前(含)向海關報運出口。

(3)出口人第7期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本期獲配額度扣除,扣除數量將按本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2、自由申請配額:本部依核定之各類自由配額比率及視廠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於「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公布各類自由申請額度。

(1)可申請對象:

甲、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乙、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以履行單一交易;

丙、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證為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屬製品製造業」)。

(2)114年7月1日起每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3個月內交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7)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者,由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人書件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15年5月15日,最遲應於115年5月15日向海關報運出口,未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3)利用自由申請配額之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歐盟,倘115年5月15日後(含)仍有配額,廠商得向鋼鐵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115年7月10日前(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5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4)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剩餘配額時,應檢附切結書(附件8)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開放申請時間自115年2月13日起,採空運出口者,開放申請時間自115年3月20日起;並於115年7月10日前(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5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五、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5年5月15日後國家類別仍有配額且採空運至歐盟之廠商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自115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品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

六、鑒於歐盟於114年3月25日公告調整防衛措施,新增我國獲配之第5、6類鋼鐵產品當季未利用完之額度,不得流用至後續季度之規定,爰請相關廠商密切注意此變更,並妥善規劃出口時程。

部長 郭智輝
相關檔案
1140428經貿字第11450200530號
開啟1140428經貿字第11450200530號.pdf檔 2.64MB
附件1
開啟附件1.pdf檔 72.63KB
附件2
開啟附件2.pdf檔 189.04KB
附件3
開啟附件3.pdf檔 61.47KB
附件4
開啟附件4.pdf檔 93.98KB
附件5
開啟附件5.pdf檔 44.12KB
附件6
開啟附件6.pdf檔 81.52KB
附件7
開啟附件7.pdf檔 96.2KB
附件8
開啟附件8.pdf檔 108.31KB
首頁 新聞與公告 訊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