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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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報刊登作業?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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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及行政規則類
1.訂定、修正、廢止法規或行政規則時,發布日期須與當期公報出刊日期一致。
2.各機關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11時前,將「送刊公報書函」附發布令傳送至編印中心,完成刊登作業。
(二)公告及送達、處分及其他等類
1.以「送刊公報書函」辦理刊登作業。
2.法規命令草案公告之預告期間,條約或協定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條約或協定未規定者,應自公報出刊日次日起算,不得少於60日,但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之,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參考法規>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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