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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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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新聞
2019-07-17 16:42
商業司

經濟部公告「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消費者的婚紗攝影服務契約更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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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付給婚紗公司全部費用,但因故無法拍攝,婚紗公司不願意退款,我該怎麼辦?」、「我之前婚紗照被業者放在店面或網頁上當作廣告來招攬生意,又沒有過我的同意,怎麼辦?」步入禮堂,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大事之一,特別是在步入禮堂前的婚紗照或於喜宴時的攝影記錄,更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回憶。然而,在與婚紗攝影服務業者簽訂契約前,應該注意契約訂定的重要事項有哪些呢?

現在婚紗攝影業者提供化妝、拍照、攝影、禮服等多元服務,個別差異性甚大,而且交易金額都是萬元起跳,時常有消費爭議產生。經濟部雖然早在87年就訂有「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提供業者及消費者開始簽約參考,但僅屬參考性質,並無實質法規拘束力。

為了強化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的約束力及公平性,經濟部經過近兩年的努力,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公告訂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針對實務上常發生的爭議,例如定金收取、外景拍攝、消費者選定樣片(即底片、毛片或數位攝影之電子檔案)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指定攝影師的變更等細節事項,做了進一步規範。

本次公告之「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定義適用對象為提供婚紗拍照、攝影及禮服租用服務業務的婚紗攝影業者,規範業者要依照實際提供服務的階段,分次收取價金,並規定收取價金的比例上限,例如定金不可以超過契約總價的20%。也規定業者除非經過消費者同意,否則仍不能任意複印張貼或作為宣傳使用;還有,針對未經消費者選定的樣片及照片,如果沒有消費者的同意,業者不能使用於其他用途,更應該銷毀相關樣片及照片。

另外消費者如果認為有權利受損或所簽訂之婚紗攝影服務契約之權利義務有明顯不公平的現象,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反映,假如業者的處理方式仍無法解決消費者的問題,消費者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親赴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洽詢。倘業者有違反「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形,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如果沒有改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發言人:商業司 陳副司長秘順
聯絡電話:02-23966292、0939-945-897
電子郵件信箱:mschen@moea.gov.tw

業務聯絡人:商業司第3科 李科長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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