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須知
依據財政部104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3640號令及海關進口稅則輸入規定代號「251」稅則號別2207.10.10及進口稅則第29章增註六規定辦理。
申辦流程
因需與海關連線,申請時請上「經濟部產發署全球資訊網」進行申請;若無憑證,請於線上申請後,列印申請表格後用印並郵寄至本署收件。
應備物品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乙份
2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乙份
3 製造流程(申請適用稅則號別2207.10.10者需加附化學反應方程式)及申請數量計算說明
4 前次證明書影本(初次申請者免)
5 前次證明期間製成品產量、銷售量及庫存量按月統計表,以及銷售憑證統計表(如出口報單及統一發票等之編號、日期、客戶名稱及銷售數量)。(初次申請者附前一年之資料)
6 前次證明期間購買及進口乙醇,以及乙醇耗用量統計表以及憑證(如進口報單及統一發票等)
7 如有委託進口,需附申請人及受委託進口者雙方簽章之委託文件(委託暨儲運合約書)及雙方共同簽署之切結書
8 「乙醇倉儲地址」與「使用乙醇之工廠地址」不同,需加附乙醇倉儲地址所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縣巿政府核發該倉儲設施符合相關公共安全規定之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文件齊備者,無紙申請工作天3天,紙本申請工作天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