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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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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及度量衡

申請再生能源憑證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為辦理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訂定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書(表 TC-01)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
1. 申請人證明文件。
2. 設備所有權人證明文件。
3. 發電設備說明文件。
4. 電路配置說明文件。
5. 設備平面配置文件。
6. 能源局設備登記文件。
7. 設備外觀照片。
8. 直供或轉供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於提出憑證申請後,標檢局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 完成書面審查,如發現缺失,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個工作 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十四個工作日,逾期仍未完成 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

(三)完成書面文件審核後,由憑證中心人員填寫計畫書,經申請人確認後依計畫書內容辦理設備查核,查核時並得聘請 學者、專家會同執行。

(四)申請人應於受理後三個月內配合現場查核,但有正當理 由,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三個月為 限。延展後仍無法配合查核者,由標檢局駁回其申請。

(五)現場查核應依下列檢查項目執行:
1. 符合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規範之設備與結構。
2.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實際運轉情形。
3. 用於支援設備之輔助設備或第三方電力使用情形。
4.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維護運作規範及保養文件。
5. 其他相關設備設置情況。

(六)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查核後,查核人員應填具「發電設備現場查核紀錄表」(表TC-02),並請受查核代表於查核紀錄表上簽名;受查核代表拒絕簽名時,查核人員應詳 載其事實。

(七)經查核有主要缺點或次要缺點者,申請人應於十日內提具矯正計畫(含具體矯正措施及時程),主要缺點經矯正後需 再進行現場查核確認改善結果。主要缺點及次要缺點判定 原則如下:
1. 主要缺點:未使用符合規定之電表、電力來源不明確或其他重大缺失事項,易導致電力生產不足、發電量計算 不精確或無法確認電力來源之缺點者。
2. 次要缺點:設備損毀、現場設備與申請文件不符、未妥 善保養或其他輕微缺失,仍可有效運作者。

(八)申請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矯正計畫、或矯正計畫未能有效改 正缺點者或主要缺點經現場查核確認未改善者,判定為不 符合規定,申請人得於接獲報告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 檢具相關事證,向憑證中心申請複查,複查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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