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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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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
1.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輸出(貿易法規定)。
2.廠商自主管理:出口廠商應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向國際貿易署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申請輸出許可證;本局及分局經經濟部委託,辦理核發科技產業園區內事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3.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內容規定。

申請說明:
1.出口報關:應於出口報單填列SHTC輸出許可證號碼及項次,並於「統計方式」欄位填列「1A」(SHTC出口)或「8A」(SHTC復出口)。
2.作業方式:同「輸出/入許可證」。
3.收貨人及最終使用者之審核查證:
(1)是否列入國際黑名單:至國際貿易署網站(/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廠商自主出口管控ICP/出口管制對象篩選 )查核。
(2)公司是否存在及與申請案之關連性:於網路尋查該公司之營業項目及所在地,以確認與申請案件之出口貨品及收貨地點具相關性。
4.應檢附文件:
(1)進口國政府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之最終用途保證書。
(2)產品英文型錄及規格資料。
(3)交易文件(買賣雙方簽署之Proforma Invoice、Purchase Order或合約等資料皆可)。
(4)紅色警戒清單(異常交易)檢核切結書(Affidavit for Red Flag Checklist (Irregular Transactions))。
(5)外貨再出口:
A.原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先經其同意者,應檢附原出口國政府核准再出口證明文件。
B.檢附進口證明文件(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副本或進口證明聯影本,或我國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產業園區管理局經營輔導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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