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輸入之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准許以原型態或加工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其他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自用保稅倉庫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轉售(轉儲)時,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轉售(轉儲)申請書」及明細表,並檢附轉售(轉儲)對象之登記證影本,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
申請說明:
1.轉售(轉儲)時,憑管理處或分處核發之同意文件影本,以逐批方式向海關申報。
2.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填具「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使用清表」,向海關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