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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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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新設新提審查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1年8月15日公告規定,自91年8月15日起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管理處暨所屬分處辦理各科技產業園區之事業申請新設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
辦理規費:請參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許可或認可證明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區內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申報不實之相關罰責:
(1)科技產業園區內屬公告列管之事業,於營運或變更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交審查,如未依規定於營運或變更前,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者,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或53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或新臺幣6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如情節重大得命停工或停業。
(2)清理計畫書須據實填報,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作成文書為虛偽記載者,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環境管理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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