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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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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審查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審查
區內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申報不實之相關罰責:
(1)科技產業園區內屬公告列管之事業,於營運或變更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交審查,如未依規定於營運或變更前,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者,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或53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或新臺幣6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如情節重大得命停工或停業。
(2)清理計畫書須據實填報,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作成文書為虛偽記載者,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環境管理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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