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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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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

0018 申請進口設備復運出口試車日期證明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進口貨物繳稅放行後,如發現有損壞或品質、規格與原定合約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起算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海關放行日期為準。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試車日期文件申請核辦。
申辦資格圖示 申辦資格
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申請人
申辦流程圖示 申辦流程
可全程線上申辦,進入經濟部產發署「網路線上申辦資訊系統」,並登入憑證帳號進行申請作業。
應備物品圖示 應備物品
所需文件名稱、數量與檢附方式: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2.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3. 試車資料影本1份。
4. 輸入貨品之進口證明文件(進口報單、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影本1份。
作業天數圖示 作業天數
6天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相關業務組
相關承辦人
(02)2754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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