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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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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2026-07-21 09:58
國際貿易署

公告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辦理配額管理及簽發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及加工證明書,並自115年7月2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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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6641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辦理配額管理及簽發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及加工證明書,並自115年7月21日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20條之2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15年7月1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8類鋼鐵產品實施關稅配額,對其中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國家配額額度內之數量為零關稅,超過配額之數量課徵50%從價關稅。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對鋼鐵產品施行之關稅配額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本部業於115年7月16日公告旨揭列有輸出規定代號「132」之我國產製貨品輸往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另基於管理需要,本署另於115年7  月21日公告旨揭以外國為原產地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應檢附原產地為外國之放行前加工證明書,本署爰公告委託鋼鐵公會辦理輸往歐盟鋼鐵產品之配額管理及簽發放行前產證及加工證明書業務。本公告實施後,倘歐盟修正本措施執行方式,由鋼鐵公會依實際情形調整以作因應。
 三、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向鋼鐵公會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
  (一)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3、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50%從價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應檢附切結書及雙方協議之文件。
  (二)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1、出口報單內容應依產證內容填報。
   2、單一證號產證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3、產證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四、原產地為外國之鋼鐵產品,在我國加工(未實質轉型)後出口歐盟,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
  (一)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3、原產國(外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二)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1、出口報單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2、單一證號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3、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相關檔案
1150666415-1-02
開啟1150666415-1-02.pdf檔 246.99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