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經濟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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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應填具「經濟部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郵寄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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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及回復 |
申請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經濟部檔案應用申請審核意見表」通知申請人。
前項辦理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部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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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服務場所及開放時間 |
(一)受理之處所:經濟部一樓總收發室(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二)檔案應用處所及開放時間:經濟部檔案大樓,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11時30分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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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一)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二)申請人進入閱覽場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及影響妨礙他人之行為。
2.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3. 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4. 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5. 本部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三)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時,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申請應用檔案時,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部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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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一)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
(二)前項之收費,本部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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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目錄查詢 |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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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相關連結 |
國家檔案資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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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整合查詢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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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
總務司檔案科:(02)22365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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