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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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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派駐勞工內部申訴管道專區

一、受理申訴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 派駐勞工若有權益受損情形,派駐勞工得以電話或書面方式向本部履約管理單位或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提供具體事證。以電話或書面方式提出時,均應告知或載明具體申訴事項、姓名、服務單位名稱、聯絡方式(含電話、住址、電子郵件等)。

(二) 向本部履約管理單位提出申訴者,受理單位應於 2 週內,就申訴內容及事證審視釐清(必要時得辦理訪查),如發現承攬人明顯違反勞務承攬契約或勞工權益保障相關法令,受理單位應檢附具體事證主動通知勞工主管機關依法查處,並依承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受理單位應將上開處理情形回復當事人及知會承攬人。

二、申訴受理單位:

(一) 本部各履約管理單位(02-23212200轉各承攬標案主辦單位)

(二)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權益中心:02-23026355)

(三) 勞動部(0800-085151 或撥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