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經濟部

:::
本部新聞
2020-12-31 15:00
能源局

用電大戶條款將於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點閱數7783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經濟部已於今日(12/31)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10年1月1日施行,正式公告規範主要調整既設扣減方式,以既設裝置容量直接扣減義務,惟以20%扣減上限;並可搭配早鳥優惠(提前2年可享20%扣減上限),兩者採合計扣減,最高扣減義務達40%。

經濟部表示,本辦法優先規範契約容量 5,000 瓩以上之用電大戶,期先建立企業使用綠電典範,後續約300家企業受本辦法規範,須於5年內(114年)完成義務履行,可創造約1GW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後續每2年定期檢討本辦法義務對象範圍。

經濟部說明,本辦法歷經多次與產業及社會溝通,主要重點分述如下:
一、契約容量基準:公告規定調整以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為判斷基準。
二、既設扣減措施:用電大戶的用電場所於本辦法施行前,若已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該設備裝置容量扣減義務,但扣減上限為經濟部能源局第一次通知義務裝置容量的20%。
三、既設扣減措施搭配早鳥優惠:公告規定調整為兩者採合計計算,最高扣減義務達40%。
四、同一法人義務可總歸戶:企業若有多個電號屬用電大戶,可合併計算義務,以總量規劃義務履行方式;針對用電大戶自設再生能源,其電力亦可供同一法人任一電號上現地自用,無須再轉供至用電大戶電號。

經濟部強調,為適時輔導用電大戶履行上述義務,用電大戶業者須於接獲義務通知的次年度完成「義務執行計算書」申報,並於第4年度起,每年申報履行成果。另為協助用電大戶業者彈性履行義務,業者共有4種履行作法,分別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設置儲能設備及繳交代金等,另為獎勵早期配合政府政策設置再生能源及提早完成義務履行之企業,給予既設扣減及早鳥優惠措施,相關作法將具有彈性。

經濟部補充說明,本辦法歷經109年3月2日辦理第一次預告,並於6月辦理7場次研商會議,邀集公民團體、公協會及產業代表等共同研商草案修正原則,後於8月26日辦理第二次草案預告作業,並於12月31日完成公告作業。

經濟部最後強調,透過推動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義務,引導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促使電力用戶提升綠電使用比例,使其降低製程之碳排量,提升企業產品的環境價值,增進產品在國際市場之競爭力,以擠身國際綠色供應鏈,為政府、企業及環境多贏的先導措施。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局李君禮副局長
聯絡電話:02-2775-7702、0936-250-838
電子郵件信箱:chunlee@moea.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能源局陳崇憲組長
聯絡電話:02-2775-7770、0919-998-339
電子郵件信箱:ctchen2@moea.gov.tw

媒體聯絡窗口:經濟部能源局夏峪泉科長
聯絡電話:02-2775-7705、0910-668-295
電子郵件信箱:yhhsia@moe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