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 : 經貿字第11450200620號
附件 : 如文
主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及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生效。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美國對57個國家課徵對等關稅,被美國課徵高關稅國家的貨品,可能流向低關稅國家,以更換或加標產地標示、重新包裝或簡單加工等方式轉運美國。該等貨品倘透過我國轉運至美國規避高關稅,抑或低價傾銷我國,都將危害我國產業發展。
二、為防杜他國產製貨品藉由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維護我國產製貨品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爰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