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8月05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40551609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公告受理114年下半年(10-12月)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之計畫申請。
依據:「貿易法」第20條第2項及「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類參加國際展覽(建置國家形象館項目)。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一)「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以及「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之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
(二)「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其中新申請補助單位應同時具下列資格:
1、申請單位設立登記至少3年以上(期間以計算至所定之申請期限截止日為準)。
2、會員必須具有出進口實績。
3、近3年獲有內政部、經濟部或地方縣市政府評鑑甲等、優等或特優等且在免評鑑年度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申請之公協會及被合併申請單位均須會務運作正常且經其主管機關核備在案(按照內政部規定會務運作不正常,包括1年內未至少召開2次理監事會議、1年內未至少召開1次會員大會、連續4年未開會員大會、理事長任期已滿未改選等4項)。
二、辦理方式:公協會可自行申請或與其他單位合併提出申請參加海外國際展覽設立形象館,形象館之裝潢設計限採用本署規定之A、B、C款設計圖之其中1款,其中B款分為吊點式設計圖及非吊點式設計圖【詳附件「114年下半年(10-12月)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4年8月29日(星期五)止,逾期或逾時不予受理。
四、展覽計畫執行期間(以開展日為準):114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申請方式:
(一)以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並請寄至「經濟部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地址:10093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3號3樓;電話:02-33435401、02-33431144;傳真:02-33435422);非以掛號郵寄者,以該專案辦公室實際收文日為送達日。
(二)親自或以快遞、宅急便等方式送件者,需於該專案辦公室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送達。
六、公協會籌組展團之廠商攤位僅限本案受補助單位及我國廠商使用,且攤位招牌不得出現非本案受補助廠商名稱;否則不得計入申請門檻之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且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未達申請門檻者,不予核銷。
七、參展廠商展出之產品,須與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產業屬性及參加之展覽屬性相關,且為臺灣產製產品;否則不得計入申請門檻之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且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未達申請門檻者,不予核銷。
八、倘受補助單位提供不實之報告、照片、單據、付款明細等向本署申請補助,致本署交付補助款予該單位者,如可認定該行為損害本署管理補助業務之正確性,則該單位之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等偽造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倘提供之不實文件含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則可能另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
九、有關補助項目及額度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參「作業原則」(如附件)。
十、經費來源:114年度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經費為準。
相關檔案
114年下半年(10-12月)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