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時程:採批次收件、批次審查,114年共收件3次,日期如下:
第1次:自113年12月24日起至114年2月18日止。
第2次:自114年2月19日起至114年7月3日止。
第3次:自114年9月9日起至115年2月23日止。
二、重點補助領域:智慧科技(如資通訊技術、無人機、IC設計等)、先進製造(如機器人)、生技醫療(如數位醫療、高階醫材等)、綠能與循環經濟(如電動車、再生能源、氣候科技等)、創新服務(如人工智慧)及其他本部業務職掌所支持之領域。
三、計畫期程:上限為3年。
四、申請條件:雙方提案廠商須簽署合作備忘錄或意向書,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計畫應附文件-雙方合作證明文件:
1.雙方廠商合作證明文件,含智財權分享與規劃(申請時可先以LOI或MOU審查,但需在提出正式契約後,始進行簽約事宜)。
2.臺以雙邊合作表(Bilateral Cooperation Form, BCF)。
六、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1.合作國家之廠商資格:企業規模不限,可單一或多家聯合申請。
2.我方計畫提案經費規模:限制於兩國該項合作研發計畫總經費之30%至70%間(依計畫需要合理編列)。
3.我方審查結果將提報臺以雙方所組成之聯合委員會進行比對,在雙方均通過審查時,始予以補助。
4.依據比對結果,提報本部核定,確認計畫審查結果並核定補助款金額及比例。
七、以色列方公告網站:以色列創新局(Israel Innovation Authority, IIA)(https://innovationisrael.org.il/en/)。
八、諮詢專線:請洽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創新研發國際合作策略推動計畫」執行單位工研院產業科技國際策略發展所 胡小姐:03-5913425(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