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持續推動創育機構轉型,建構新型態創育生態系,透過補(捐)助中小企業創育機構,協助新創及中小企業鏈結產業資源並創造市場商機;另藉由驅動大企業外部創新,以促進新興產業發展。
二、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一) 本計畫係透過補助創育機構,以孕育創新及新創企業。前項所稱創育機構係指為孕育事業、產品、技術及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依法設立之公司、公私立大專校院或法人機構。
(二) 申請單位應具備獨立之法人格且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須為正值。
(三) 申請單位計畫主持人須由主導單位主管層級以上之管理者擔任(協作單位不得擔任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四) 計畫投入人力未同時執行其他政府單位育成補(捐)助計畫、育成加速器計畫(如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育成、國際育成或天使投資補助等)者。
(五) 申請單位可依其資源及能量採「個別申請」或可由具不同專長之單位「聯合申請」,且不得重複提案。如為2單位以上之聯合提案,須由其中1家擔任主導單位提出申請;另申請單位亦可結盟協作單位申請,其協作單位之創育機構得同時申請不同規模補助金額作為主導單位,如協作單位同時獲補助,績效成果不得重複提報及認列。
三、補(捐)助額度及經費編列原則
(一) (申請補(捐)助額度:分為新臺幣200萬元、400萬元及700萬元三種補助額度,申請單位可依自身資源能量,擇定欲申請之補(捐)助額度。如經審查申請組別補助額度已滿,得由審查委員評估轉入其他組別。
(二)本計畫執行期程為1年,惟主辦單位得配合重點政策方向及專家建議,保留調整計畫機制之權利。
(三)經費編列原則
1.每一申請案總經費分為二項:政府補(捐)助款、自籌款。政府補(捐)助款占計畫總經費以不超過50%為原則,如實際支出未達總經費,政府補(捐)助款亦以不超過實際支出50%為原則。
2.政府補(捐)助款中,參與協作創育機構之經費,分配以不超過50%為原則。
3.會計科目編列原則請參閱「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委辦計畫預算編列基準」及「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小及新創企業創育機構補助計畫政府補(捐)助款編列/執行標準表」。
4.本計畫經費應用於創育輔導相關業務,相關支用及核銷應依核定後計畫書「經費預算表」編列科目為準,並依所編列會計年度內支用及核銷完畢,原計畫書未編列之科目不得報支核銷。
5.總補(捐)助預算如遭立法院刪減或凍結,主辦單位將保留補(捐)助金額調整或終止補(捐)助之權利。
6.計畫支用之相關原始憑證日期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為限,並用於與本計畫創育輔導相關費用及依補助契約所訂期限負保管之責,以備查核。
7.使用出國計畫經費(含政府補捐助款及自籌款) 須符合「協助培育企業拓展國際市場之相關活動或展會」之條件,且培育企業需實際隨行參與相關活動。
四、計畫審查方式:依據本署補(捐)助中小及新創企業創育機構作業要點第六、七點辦理。
五、詳細計畫公告與申請資訊請至https://reurl.cc/WxZvZx
六、申請截止期限及服務窗口
(一)申請截止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星期一)17:00前完成送件作業(以線上申請平臺收訖時間戳記為準)。
(二)服務窗口:創育機構協調中心(中國文化大學專案研發中心),電話:(02)7756-6176#7265、7257、7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