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7月1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550200940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463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 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 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1期原 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15年7月1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8類鋼鐵產品實施關稅配額,對其中9 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國家配額額度內之數量為零關稅,超過配額之數量課徵50%從價關稅。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對鋼鐵產品施行之關稅配額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品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第1期產證。本公告實施後,倘歐盟修正關稅配額措施執行方式,由鋼鐵公會依實際情形調整以作因應。
三、旨揭貨品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以我國獲配之9類鋼鐵產品國家配額數量為配額總量,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9類鋼鐵產品之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詳如附件2。
(二)核配方式:
1、出口實績配額:
(1)111年至113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3),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4)於115年7月21日前(含)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 商得自115年7月24日起申請使用〔各類別可使用量為該類 別獲配量扣除115年7月23日前(含)從臺灣報關出口,且於115年7月1日後歐盟進口人向海關報關進口之該類別數量〕。
(2)申請人提供不實之資料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除;扣除量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3)獲配配額廠商得於116年1月29日前(含)檢附轉讓同意書 (附件5)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獲配配額廠商及受讓廠商未於116年1月29日前(含)申請利用之配額,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16年1月29 日前(含)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6)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並應於116年3月1日前(含)向海關報運 出口。
2、自由申請配額:本部依核定之各類自由配額比率及視廠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於「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公布各類自由申請額度。
(1)可申請對象:
甲、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乙、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以履行單一交易;
丙、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證為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屬製品製造業」)。
(2)115年8月3日起每個工作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3個月內交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7)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者,由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廠商於115年7月23日前(含)從臺灣報關出口,且於115年7月1日後歐盟進口人向海關報關進口之各類別鋼鐵產品數量,大於該廠商於該類別獲配之出口實績配額(含未獲該類別出口實績配額者),該廠商於申請當日之核配順位次於未 有前述情形之申請廠商。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人書件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16年4月30日,最遲應於116年4月30日向海關報運出口,未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3)利用自由申請配額之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歐盟,倘116年4月30日後(含)仍有配額,廠商得向鋼鐵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116年7月10日前(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6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4)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50%從價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應檢附切結書(附件8)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並於116年7月10日前 (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6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倘歐盟繼續採行鋼鐵產品關稅配額措施,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除,扣除數量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 配實績配額廠商;出口人不可於下期申請願意負擔歐盟50%從價關稅之產 證。
五、倘歐盟不繼續採行鋼鐵產品關稅配額措施,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6年4月30日後國家類別仍有配額且採空運至歐盟之廠商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 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自116年5月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品不需 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