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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4-26  參觀人次:000069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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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與某國營企業簽訂工程採購契約,並已經依契約完成具有某特殊結構的工程,且經由該國營企業驗收完成。但之後發現某甲以類似該特殊結構的技術,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獲准專利。我是否可以使用附有該工程結構圖的工程採購契約書,作為舉發證據,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

一、原則上,專利舉發人主張他人的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時,所提出來的證據,在時間點上,要比他人專利的申請日早,同時要有技術內容,而且技術內容要對外公開,也就是處在一般人可以隨時得知這個技術內容的狀態下。
二、以標題的問題為例,雖然工程採購契約附有該工程的結構圖,可以知道某甲用來申請專利的特殊結構的技術內容;也有簽約日期,可以證明時間也早於甲申請專利的日期。但是,因為工程採購契約是舉發人與國營企業所簽訂的,契約內容和工程結構圖只有舉發人與國營企業兩方才知道,一般人並不知道工程結構圖的內容,所以不能說這個工程結構圖中特殊結構的技術內容已經公開,所以工程採購契約無法作為舉發某甲的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的證據。
三、不過,如果除了有附工程結構圖的工程採購契約書外,還有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而且這兩份文件,在工程名稱、工程地點、開工與竣工日期等等的記載上,可以相互印證,而可知道工程最後完工的日期早於甲的專利申請日,並且確認確實有依工程採購契約書所附的工程結構圖,將該特殊結構使用在工程上,而一般人可以從已完工的工程公開地知道該特殊結構的技術內容時,則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可以和工程採購契約(附工程結構圖)相互證明的情況下,這兩份文件就可以一起作為舉發某甲的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的證據。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58條第2項規定;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2.2.1.2「已公開實施」;經濟部103年5月27日經訴字第10306105200號訴願決定書。


更新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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