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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技術法規

經濟部科技專案績效考評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經濟部經技字第11302403970號函修正第五、八點;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經濟部修正名稱及全文八點(原名稱:經濟部科技專案績效考評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經濟部修正全文六點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經濟部修正
中華民國90年4月23日經濟部修正
中華民國86年11月1日經濟部訂定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科技專案之執行績效,依立法院第三屆第三會期,經濟與預算委員會審查本部八十七年度預算案所提出注意辦理事項第九項之要求,及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設置經濟部科技專案績效考評會(以下簡稱考評會)。
二、 考評會對各科技專案執行機構進行下列各項考評,並據以提出科技專案之定位、權責、分工、年度績效目標及管理相關項目之建議:
(一)年度績效目標之執行率。
(二)執行單位過去三年至五年執行科技專案計畫之成效。
(三)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計畫所建立之技術能力。
三、 考評會置總召集人、各領域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領域召集人。並得視需要聘請二位管理專家委員參與績效評估作業。全體委員二十人至四十人。
四、 前點規定之召集人及委員,由本部就產、官、學界中學養優異、經驗豐富,對產業科技發展充分了解並具跨領域視野之公正性、代表性專家,遴選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五、 考評會設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部產業技術司司長、副司長擔任之,襄助考評會相關事務。
六、 考評會分為全體委員會議、領域召集人會議、各領域會議。全體委員會議及領域召集人會議由總召集人擔任主席,各領域會議由領域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當日出席之委員互相推派。考評會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考評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為原則。考評會產生之初評結果,經出席委員全數認可後提出正式評核意見
八、 考評會運作所需行政支援及經費由本部產業技術司相關計畫項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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