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創新創業科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
4.倘計畫中規劃進行服務驗證、βsite驗證、場域驗證等內容,共同申請單位得為依法設立之醫療法人(包括公私立醫療機構、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及教學醫院等)。
更新日期: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