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創新創業科
1.可以,可依計畫需求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或可由企業與研究機構共同提出申請。
2.如為2家以上(含研究機構)之聯盟型計畫,須由其中一家企業擔任主導企業向經濟部提出計畫申請。
3.研究機構以通過本部評鑑之18個「財團法人」為限(如下表)。
更新日期: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