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生醫材化科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依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
4.已取得國內外衛生法規主管機關核發查驗登記用之新藥或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許可,及取得試驗醫院之人體臨床試驗委員會(IRB)之許可。
5.若為多國多中心之臨床試驗計畫,申請時至少需取得1個國家的IND與IRB,其餘國家之IND與IRB須於1年內補齊。
更新日期: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