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科技政策科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除須符合上述資格外,申請前並須備妥與合作對象間之合作證明文件,各推動項目應備資料請參考網站公告內容。
更新日期: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