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科技政策科
1.補助經費並無申請之上限,請考量公司之研發人力、研發能量等因素,依照實際計畫執行需求編列計畫經費,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臺方計畫總經費50%。
2.可編列補助科目包含:投入研究發展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差旅費(含國內、外差旅費),其經費編列應符合申請須知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
更新日期: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