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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法規

Q: 執行沙盒實驗透過暫時排除法律及法規命令的緣由是什麼?
A:

單位:機電運輸科

1. 在無人載具創新實驗的過程中,通常會因為設備、檢驗、證照等方面受到現行法規的阻礙。因此,「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透過排除設備、檢驗、證照相關行政處罰規定,讓無人載具科技能夠在更友善的法規環境中研究發展與應用。

2. 相關排除適用法規及重點例示如下: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車輛設備與檢驗要求、駕照及執業登記、通訊行為、非屬汽車之動力載具、連續駕車、交通指揮與道路號誌、記點等規定。

 (2) 公路法:運輸業資格、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民航機場之營運等規定。

 (3)民用航空法:投擲物件之處罰、裝備及零組件之檢驗、超輕型載具之許可及試飛等規定。

 (4)船舶法:證書、執照及檢查等規定。

 (5) 船員法:違反船員配額規定之處罰。

 (6)電信法/電信管理法:未經許可擅自製造或輸入電信管制射頻之處罰。

 (7)其他:如有其他法規希望排除,除民、刑事責任不得排除外,申請人可提出其他因實施創新實驗需排除適用之法律,並說明排除之必要性,以及與實驗內容之關聯性。最後,將會經由審查機制進行評估並確認是否具有排除必要。

 

更新日期:2023年2月16日

 

聯絡資訊
聯絡人:無人載具計畫辦公室 雷震台
聯絡電話:02-23946000分機2256
更新日期: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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