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機電運輸科
1. 註冊為遙控無人機管理之基礎,原則上,依「民用航空法」規定,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
2. 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規定,無人機所有人於取得主管機關創新實驗之核准後,得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發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
3. 創新實驗之申請人如非無人機所有人,則應檢航空器所有人同意授權文件辦理無人機註冊號碼申請。
更新日期: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