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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部「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項下專案類「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之「臺以創新研發成員補助計畫」申請事項 [計畫公告]
種類:計畫公告  發布單位:技術處  發布日期:2017-01-10 15:27
主旨:公告本部「A+企業創新研發淬練計畫」項下專案類「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之「臺以創新研發成員補助計畫」申請事項。

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3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計畫目的:為鼓勵臺灣與以色列廠商合作進行產業技術共同研究發展,掌握創新研發趨勢與關鍵技術需求,進而布局智權,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並拓展國際市場潛在商機。

二、申請期程:
(一) 採批次收件、批次審查,106年兩次收件日期為第1次: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起至106年5月12日止;第2次:自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起至106年11月17日止。
(二) 採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採快遞、親送等方式送件者,需於公告截止當日17:00前送達為限。

三、計畫範疇:
(一) 本計畫為鼓勵臺灣與以色列廠商之間合作進行技術或產品研發,規劃與開發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之創新技術:
1、國內產業缺口或尚未具體成熟之技術,可在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2、進行關鍵及共通性技術研發、上中下游技術整合、創新系統解決方案或跨領域技術整合,創造產業鏈價值。
(二) 不限領域均可提出申請,但以「資訊安全」、「智慧製造」、「高階醫材」及「下世代通訊」為重點補助領域。

四、作業方式:
(一) 計畫時程上限為3年。
(二) 申請廠商需出席計畫審查會議並簡報。
(三) 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臺方計畫總經費之5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四) 我方審查結果將提報臺以雙方所組成之聯合委員會進行比對,在雙方均通過審查時,始予以補助。
(五) 依據聯合委員會比對結果,提報本部核定,確認計畫審查結果並核定補助款金額及比例,申請單位無須到部簡報。
(六) 當申請計畫期程超過1年時,如以方廠商在當年度計畫結束前,未提出申請次年度補助或提出次年度補助申請但未獲通過;或計畫執行期間提出不申請次年度補助;我方對廠商次年度之補助將予以終止。

五、申請條件:申請廠商與以色列廠商須簽署合作備忘錄或意向書,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六、應備申請資料:
(一) 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
(二) 計畫書。
(三) 臺以雙方廠商合作證明文件,含智財權分享與規劃(申請時可先以LOI或MOU審查,但需在提出正式合約後,始進行簽約事宜)。
(四) 臺以雙邊合作表(Bilateral Cooperation Form, BCF)。
(五) 主導公司最近 3 年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所有聯合申請單位最近1年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

七、審查原則:
(一) 研發標的技術審查:
1、確認研發標的技術具創新性、關鍵性、可填補我國供應鏈之缺口或提升產業鏈價值。
2、確認廠商參與臺以雙邊合作,並審查本申請計畫時程、實施方式、經費合理性及補助原則。
(二) 廠商之相關研發能力:審查廠商之研發與國際合作實績、計畫主持人資歷、研發組織與經費比例等。

八、除前列各項公告事項外,
(一) 臺以雙邊合作表(Bilateral CooperationForm, BCF);格式請參見以色列MATIMOP網站(http://www.matimop.org.il/)。
(二) 其他申請應備資料格式及權利義務與注意事項等詳見「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申請須知」。申請須知資料可由本部技術處(http://www.moea.gov.tw/Mns/doit/)網站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網頁(http://aiip.tdp.org.tw/)下載取得或逕洽受理單位索取。

九、送件地點與諮詢服務:
(一) 送件地點:「經濟部技術處A+企業創新專案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10075重慶南路2段51號永豐餘大樓7樓)。
(二) 計畫申請專線:(02)2341-2314分機2211或2218、傳真:(02)2341-2094;計畫諮詢專線:(03)591-2887、傳真:(03)582-0464。

聯絡資訊
聯絡人:科專政策科 陳嘉靜
電話:(02)2321-2200分機8154
E-mail:cjchen@mo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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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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